经济法规的若干理论问题
来源:经济纵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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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4-17
法规体系,明确和统一经济法规的基本含义,正确理解经济法规的概念是十分必要的。二、经济法规价值论经济法规的价值,:是指经济法规的功能或积极作用,它是国家管理经济职能作用在法律上的表现,体现出经济法规存在的意义。从这个意义上说,建立经济法规体系,就是要实现经济法规的价值,充分发挥国家法律手段对经济的调节作用。我们说经济法规具有其自身的价值,这些价值表现在哪里昵?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经济法规对经济主体间的经济关系和经济行为具有指引、评价和预测作用。经济法规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对经济主体的意志行为具有规范作用。经济法规把进行经济活动所需要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明确规定下来,从而把经济行为引导到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有利于解放生产力的轨道上来。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就具体规定了作为经济主体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指引所有企业根据国家计划和市场戛求,、‘发展商品生产,创造财富,增加积累,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经济法规的评价作用,是指经济法规具有衡量经济主体行为的合法和非法的公开标示作用,是一种带有价值判断的影响力。经济法规体现了社会主义经济规律,反映了党和国家的经济方针和政策,并将经济行为的科学性、进步性和公正性集中表现为一种法律标准,以此评价各类经济主体行为是否合法有效,从而达到法律管理经济的目标。’所谓经济法规韵预测作用,。是指根据经济法规的公开标准可以预测经济主体即将做出的行为是合法还是非法,从而大胆进行合法行为,避免非法行为的发生。这种通过预测行为的后果,来影响经济主体的行为方向,使之符合法律规范所指引的方向,就是它的预测作用。第二,经济法规价随还体现在对经济违法行为的制裁方面。经济法规是国家制定的带有国家强制力的行为规则o.经济法规所包括的各种法律规范,都是国家强制力保证的人人必须遵守的。对于违反经济法规中任何法律规范的行为,都是不容许的。经济法规对违法行为都规定了相应的制裁措施。这为增强经济管理、监督工作和经济司法工作,打击各种经济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保证蓿经济建设和经济改革的健康发展。第三,经济法规具有推进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综合作用。经济法规中含有经济法规范、民法规范、行改法规范和刑法规范等,因此,它具有对经济活动的综合调整作用。它通过体现自主性原则的民法规范,充分调动经济主体进行经济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搞活经挤,搞活企业。它通过体现命令性原则的行政法规范、经济法规范、刑法规范,贯彻改革措施,保护改革者,制裁破坏改革的行为,保证经济改革有条不紊地健康发展,巩固和发展经挤改革的成果‘。1抓紧制定经济法规,建立经济法规体系,才能使各方面的经济关系顺利发展,才能使经济活动描而不乱,管而不僵苦因此,经济法规在我国经嵇体制改革中具有极其特殊的作用。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越来越需要经济法规的保障作用,从而也越来越体现经挤法规存在的价值和意义。第四,经济法规价值还体现在它的宣传教育作用方面。经济法规作为一种行为规则,不仅有强制性的规范作用,而且还有巨大构思想影响作用和宣传教育作用。它的这种作用是通·94·过两个基本的途径实现的:一条途径是经济法规的颂布,为人们提供7经济法规所规定的大量信息,这种信息告诉人们,国家要求和鼓励发展什么样的经济关系,允许或禁止什么样的经济行为,以及违反经济法规会带来什么后果等,使人们在思想认识上形成衡量某种经济行为是非曲直的价值观,如同道德规范一样能够影响人们的行为。所以,列宁曾指出:“这些在实际上不能立刻完全实行的法令,在宣传上起了很大作用。”⑤实现经济法规教育作用的第二条途径是,通过经济法规的具体适用。当适用某项具体的经济法规时,它能够给人们一种生动而直观的教育和影响。例如,依照《破产法》宣告某企业破产,就会影响某些经营管理不善的企业,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以避免破产后果的出现。对于经济法规的价值,以往我们研究得不够,宣传得更不够,所以在一些同志的头脑中,还存在着轻视或否定经济法规价值的思想倾向。在这些同志来看,经济法规可有可无,经济法规捆住了企业的手脚,不利于搞活企业等等。产生这种误解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原因之一就是没有全面、正确认识经济法规价值,不了解经济法规在保护和推动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和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中的重大作用。我们希望这些同志,认真学习和理解邓小平同志关于“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的二系列论述,全面、正确地认识经济法规的作用,自觉地应用经济法规武器。三、经济法规原则论经济法规原则问题实际上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经济法规本身内容所要求遵循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是制定经济法规过程中所应遵循的经济立法的基本原则。这两个方面的原则既是相互联系的,又是相互区别的。应当指出的是,我们在说二者之间的联系时,不应忽视他们之间的区别,把经济法规原则(本身的原则)和制定经济法规的原则(经济立法原则)混为一谈。我国社会主义社会中产生的许多重要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准则,已经或正在制定成为经济法规。经济法规的内容就是这些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准则的固定化和条文化,即法律化。而指导经济法规所规定的对象的基本方针和原则,也应当成为经济法规的基本原则。换句话说,经济法规的基本原则应当集中反映党和国家的基本经济方针和原则的要求。据此,我们认为经济法规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几项:第一,确认和保障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所有制结构形式的原!|{lJ。经济法规要体现这项原则,就要在涉及所有制问题的经济法规中切实保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注意引导和管理其它经济成分的健康发展,发挥其积极作用,限制其消极作用。第二,确认和保障按劳分配为主体,其它分配形式为补充的原则。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分配的原则,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就必须要求在分配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经济法规要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就要确立国家在分配关系中的宏观调控地位,同时也要确立企业在分配关系中的自主权,贯彻有统有分、统分结合的精神。在我国现阶段存在多种经挤成分共存的格局中,在分配上就必然存在其它分配形式,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在经济法规中,就应确认、保护和调节他们的合法收入,在法律上消除分配不公的现象。’·96·第三,确认和保护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新体制和新运行机制,是巩固我国社会主义所有制,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重要保证。经济法规要全面体现有计划商品经济新体制,就要把体现商品经济一般规律的原则确认下来,同时更要把体现社会主义经济的特有规律的原则也确认下来,而不能不加分析地移植或照抄资本主义国家调整商品关系的法律原则。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运行机制,是新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计划经济要自觉地运用价值规律,市场调节要适应国家的计划管理和宏观调控。经济法规应反映经济运行机制的要求,在经济法规中既要克服过分集中,管得过死的弊端,又要防止过于分散和削弱国家宏观调控能力的现象。研究经济法规原则问题,还应当研究制定经济法规的立法活动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制定经济法规的基本原则,实质上就是指经济立法的基本原则。我们认为,在制定经济法规的活动中,立法者应当遵循以下几项基本原则:第一,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的原则。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是我们一切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在制定经济法规的工作中,我们一定要自觉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尊重客观规律,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注意调查研究,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注意原则性与灵活性的正确结合,古为今用,洋为中用,使经济立法工作始终按照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办事。第二,坚持以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为指导的原则。政策是法的灵魂。在制定经济法规时,我们必缦以党的基本路线为依据,充分体现党的各项政策,特别是要体现党的经济政策和改革开放政策,把经过实践证明是正确的政策转化为具体的经济法规条文。第三,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原贝IJ。制定经济法规只是社会主义立法的重要部分。这一部分立法工作应当和整个立法工作统一起来,服从统一的社会主义立法思想,由统一的立法机关按统一的立法移序实施,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第四,坚持全面、系统、准确、可行的原则。所谓全面就是经济法规定的内容要全面,凡重要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都要有法可依,不能残缺不全;所谓系统是指经济法规结构体系要有层次性和序列性,形成一个有机的经济法规体系;所谓准确就是经济法规所规定的条文从内容到文字表述要符合客观实际;所谓可行是指制定经济法规时要考虑能够在社会生活中得以实现,超前性规定要有可靠根据。第五,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平衡的原则。制定经济法规,从某种意义上说是经济利益和职责权限的分配,是在各方矛盾之中作评判,这必然涉及到中央、地方、部门、企业等方方面面的经济利益关系。要使制定的经济法规处理好这些矛盾,必须在制定经济法规时深入的调查研究,.全面了解各方情况,按照立法的宗旨和主要方面,统筹兼顾,协调平衡,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遵循这项原则,还要求我们在处理经济法规之间、同一经济法规各章节各条文之间合理布局、互相衔接、互不抵触、和谐一致。第六,坚持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原则。坚持这一原则,就是要求在制定新的经济法规肘,要注意保持和现行法规的连续性。如果现行的经济法规还适应经济关系的发展,就不要再规定相似内容的条文,避免繁琐重复,更不要推倒现行的经济法规,一切从头来,朝令夕改,否则会损害经济法规的权威性。、·96·经济法规原则问题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以上对经济法规原则所作的阐述,仅仅是指出了自己对这个问题的粗浅认识,以期引起大家对它的关注。我觉得经济法规原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因为研究并确立经济法规的原则,不仅有助于人们全面理解经济法规的概念和本质,同时对于我国制定经济法规群,建立和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经济法规体系,有着直接的指导意义。四、经济法规体系论经济法规体系,是指在经济法规原则指导下,按照经济法规调整的经济关系的不同层次构成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经济法规体系是与经济法规汇编体系、经济法体系以及经济法学体系不相同的独立体系。经济法规汇编是进行经济法规系统化工作的一种方法。对经济法规进行汇编所形成的体系,是把现行有效的相互联系经济法规,或者按照它们发布的年代顺序,或者按照它们所涉及问题的性质,或按照它们发布机关的不同,予以分类排列所建立的体系。例如,.我国曾汇编过《中央人民政府财经政策法令汇编》,又如财政部条法司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规汇编》等。经济法规汇编体系可以是综合性的体系,也可以是部分经济法规(如财政法规)汇编体系。综合性的经济法规全书可能反映经济法规体系的大部分内容,但并不等于经济法规体系。经济法规体系不一定表现为汇编成册,特别是按年代顺序汇编,反映不了经济法规体系的内在逻辑性。经济法规不等于经济法,所以经济法规体系就不可能等同于经济法体系。我们在讨论经济法与经济法规概念时已经指出了二者的区别。至于经济法学体系,它是一种学科体系,是便于研究经济法规现象而确立的体系。因此,它与经济法规体系虽有一定联系,但它完全不同于经济法规体系结构。完备的经济法规体系,应具有的条件和标准是什么?许多学者认为,衡量一个完备的(或比较完备的)经济法规体系的标准有三条:首先,应有相当数量的门类齐全的各种单行经济法规作基础;其次,要把所有的单行经济法规按其性质的异同,关系的亲疏,根据一定标准、次序,分类分级地排列组合,形成金字塔的组合体,第三,在金字塔的顶部,在众多的不同层次的经济法规的最上部,应有一个经济基本法,统领所有经济法规。这就是所谓“一龙治水"的经济法规体系结构方案。⑥我们认为,“一龙治水,,方案是可取的,它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体制和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经济运行机制的客观实际,符合马克思主义法的一般原理,具有中国社会主义法规体系的特点。我们应当积极促成这一方案的实现。根据“一龙治水"方案的思路,我想进一步阐明建立我国经济法规体系的具体框架结构。第一,抓紧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立法纲要》(以下简称《经济立法纲要)))。《经济立法纲要》是经济法规体系中的龙首,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制定,它主要规定我国最基本的经济关系准则,例如,规定以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关系的法律准则;规定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它分配形式为补充的分配制度的基本-97·内容;规定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体制的框架;规定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运行机制的基本原则和方式等主要内容;规定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措施。总之,“经济立法纲要》是在“宪法))之下的调整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法,是制定一切其它经济法规直接法律依据,其它经济法规都不得与它相抵触。第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园经济法通则》(以下简称“经济法通则》,并且为了使“民法通则》与“经济立法纲要》、《经济法通则》相衔接和配合,必须修订《民法通则》。·根据“经济立法纲要》所制定的《经济法通则))主要规定什么?主要规定能够发挥计划经济的优点和长处,作用于宏观经济,解决经济发展的产业结构、计划、投资、财政、金融、价格、劳动工资、社会保障等平衡与稳定增长问题,还要规定经济合同制度和涉外经济制度的基本原则等。“民法通则》中财产法部分主要规定能够发挥市场调节的优点和长处,直接作用于微观经济,解决经济发展的活力问题的制度和措施,所有权制度的主要内容应移归《经济立法纲要》来规定。“经济法通则》和《民法通则》交叉的内容,各自难于规定的,由“经济立法纲要》规定。((经济法通则》和《民法通则》是相互配合、并行不悖的经济法规体系中的骨干法。《经济法通则》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第三,根据《经济法通则》和“民法通则》分别制定若干单行经济法律。这些经济法律是骨干法的具体化,居于经济法规体系中的第三层次。经济法律一般可由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制定。单行经济法律一般应包括《计划法》、“稳定增长法))、《预算法》、《税法总则))、《投资法》、《产业结构法》、《企业法》、“破产法》、《银行法》、《价格法》、《土地法》、《能源法》、“森林法》、“制止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工资法》、“审计法》、《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公司法》等。第四,根据宪法和经济法律并为贯彻、执行宪法和经济法律而制定的经济行政法规和地方性经济法规、规章。这是经济法规体系中为数最多的经济法规层次,它们是各单行经济法律的具体化,有的是贯彻经济法律的实施细则。它们由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和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省级人民政府等制定和颁布。这类经济法规群均不得与宪法、经济法律相抵触。各层次的经济法规的法律效力是与制定机关的地位高低相对应的。这样我国经济法规体系就是一个由《经济立法纲要》统帅的,以“经济法通则》和《民法通则))为骨干的,包括所有经济法律和经济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性经济法规组成的纵、横统一相配合的有机维系。所谓完备的经济法规体系,就是上述每个层次都有相应法律规定,门类齐全,没有出现法律调整上的空白,使各方面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有法可依。①《经济法学术问题讨论简介》,《社会科学》(上海)1982年第12期,第37页。②《经济法的重要地位及其在四化中的地位》,《贵州社会科学》1981年第5期。③《法学概论》,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第210页~2ll页。④《列宁全集》第23卷,第34页。⑤((列宁全集》第29卷,第18顷。一⑥刘文华;《再论经济法规体系的建立问题》,载《经济法制》1987年第8期。(本文责任编辑郝春莉)·98‘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2年第5期试论刑事举报的几个问题刘根菊【内容提要】举报是公民或法人以匿名的书面、电话等方式向公安司法等机关、部门、举发、控告某人违法犯罪的行为。举报与检举、控告是三个不同的概念,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举报为立案材料的来源大大拓宽了渠道,为受案机关提供了行为人的有关情况和某些证据材料。举报可分为书面举报、电话举报、电报举报等形式。目前举报的特点是举报人不署名或署假名,其原因复杂。为推动举报工作的深入开展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加强同其他执法机关的协作关系,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作者简介】刘根菊,女,1943年生,1967年毕业于北京政法学院,现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控告、检举和犯罪人的自首是立案材料的来源,并已被实践所证明。随着改革、开放形势的发展,经济领域的犯罪也呈上升趋势,举报在立案材料来源中已显示出巨大的威力,处于十分突出的地位。1988年3月深圳特区检察机关率先在全国成立经济案件举报中心。自此以后,人民检察院发动公民举报犯罪线索基本上成为家喻户晓,妇幼皆知之事。不仅如此,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党的纪律检查部门、行政监察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乃至工厂、商店等纷纷仿效这种形式,设立违法犯罪举报箱、举报电话等。就刑事案件而言,举报已成为拓宽立案来源的重要形式。现就其有关问题作如下探讨:何为举报?法学理论界和公安司法实践部门的认识不一。有的学者认为,举报是公民就其所知道的违法犯罪的事实和人员向有权查处的国家机关所作的告发。①有的学者认为,所谓“举报”,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的人和事,向有关机关、部门检举、揭发的行为。②还有的学者认为,举报是公民或法人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的人和事,向有关部门检举、报告的行为。③我认为,上述学者对举报所界定的概念,都有合理之处。例如,从目的上讲,举报是为了揭发违法犯罪行为,从举报的主体看,举报者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从举报的内容看,既包括检举,也包括控告。但是,他们所言之举报,只是检举和控告的合称,均未释明举报与检举、控告之区别。在笔者看来,举报与检举、控告是三个不同的概念,它们之·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