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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纵横IPO:专利侵权被起诉拟抄袭,经销商模式

近日,冲击科创板IPO的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纵横)因为被投诉专利侵权而受到市场关注,相关案件已被受理。对于一家拟上市科创板的企业来说,专利权无疑对其科创属性有着巨大意义,尽管目前专利权纠纷还未有最终结果,但在对成都纵横进行研究时市场人士发现,这家企业的销售模式也与其科创属性有着不匹配之处。

专利侵权IPO过会前被起诉

据公开资料显示,成都纵横是一家以工业无人机有关产品的产品研发、生产制造、销售及服务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其产品主要运用于测绘与地理信息、巡检、安防监控、紧急等领域。该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发行人声明后提交了招股说明书,4月20日,其科创板发行上市申请获得上交所受理。

成都纵横所处的无人机生产制造行业近年来颇受市场关注,特别是行业内的专利纠纷问题尤为突出。据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2018-2023年中国无人机行业市场需求预测及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显示,目前我国进入无人机行业的企业数量众多,但行业内拥有核心技术的公司却凤毛麟角,相关数据显示了超出外界认知的一面:无人机行业中竟有95%以上的企业欠缺自主研发能力,生产无人机基本依靠购买零件自行组装,这也导致了生产过程中极易出现未获专利许可而侵害其他企业专利权的现象。

相关信息显示,成都纵横最近因专利权受到起诉的原告方为河北雄安远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安远度),被指存在侵权的为成都纵横的CW10系列产品。成都纵横招股书显示,CW10系列机型为该公司2017年及2018年主要销售机型,该系列产品占销售额比重五成以上。

据招股说明书,成都纵横目前具有11项已授权发明专利;而据专利查询公开信息,雄安远度主打产品则有41项已授权发明专利。通过比较可以发现两家公司在垂直起降固定翼无人机领域有重叠业务。

司法机关文件显示,在济南中院6月1日立案的案件中,雄安远度针对成都纵横主张四件发明专利、一件实用新型专利。雄安远度要求成都纵横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其发明专利权的产品,并立即销毁库存被诉侵权产品及专用模具,雄安远度同时请求法院判令成都纵横等赔偿其经济损失。

在向法院进行起诉后,雄安远度于今年7月28日向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审核机构提交了《反映“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函》,在该函件中雄安远度指出:根据招股书,成都纵横拥有11项授权发明专利,但其中5项与“形成主营业务收入无关”、1项抄袭美国Arcturus UAV公司的Jump-15无人机、4项缺乏新颖型创造性。雄安远度认为,成都纵横不符合《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 5 项以上”的必要条件。

另外在上述函件中,雄安远度还指出成都纵横的招股书描述核心技术部分无相应发明专利支撑,不能代表真实核心技术,不符合上交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中“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的条件。

经销商模式与科创属性不匹配

针对雄安远度的专利起诉,6月21日,成都纵横在给上市审核部门的首轮答复中回应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委托代理律师及其他相关专业机构,对涉诉产品和涉案专利进行分析,收集相关涉诉产品不存在专利侵权的证据,将根据诉讼程序规定准备应诉”,并将向专利复审委针对涉诉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成都纵横在首轮答复中还认为“雄安远度的专利不涉及其核心技术”,“雄安远度所得出的侵权结论依据不足”,诉讼的涉案产品CW-10D无人机系统是较早发布的产品型号;2019年度占公司全年营业收入的2.47 %,影响有限。

截至目前,雄安远度针对成都纵横的专利侵权诉讼以及投诉还未有最终结果,专利权纠纷所涉及的科创属性也未有定论。不过,在对成都纵横的招股书进行研究时市场人士发现,成都纵横的经销商模式与声称的科创属性却有不匹配之处。

根据招股书,成都纵横的经销模式收入为买断式销售,在2017-2019三个年度,该公司经销收入分别为4881.9万元、4636.5万元和7194.8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分别为47.2%、39.8%和34.1%。

针对发行人的买断式经销模式,上市审核部门曾经对成都纵横提出过问询,在首轮答复中成都纵横认为该公司与经销商的具体合作模式认定为买断式销售具有合理性。不过也有业内人士对此提出异议:在销售领域,通常具有产品竞争力的产品较少采取买断式销售,比如茅台酒即是很好的例子,因为买断式销售既不利于生产企业的利润扩大化也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市场开发。一般买断式销售的经销商往往意味着掌握着客户资源,一旦经销商“反水”,客户也会随之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