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数字技术赋能法治建设(纵横)
推动数字技术与司法工作深度融合,在敞开大门的同时必须设立“门槛”,坚守底线。数字技术必须符合司法公平公正的原则,其使用目的在于帮助诉讼和庭审更加便捷高效,而不是形成“数字鸿沟”,将有法律服务需要的人隔离在法院大门之外。同时,数字技术应着眼于提升司法公信力,确保公众对司法的信任。
(摘编自《经济日报》,原题为《法治创新不可置身“网”外》)(李万祥)
也应看到,数字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应用终究只是起到辅助作用,人工智能、大数据不能替代法官判案,也不能体现法院的社会责任。数字经济发展是一个长期过程,与时俱进,守正创新,善于运用、分析数字技术,研究数字经济法律问题,认真评估数字法治化、法治数字化过程,才能跟上科技一日千里的发展脚步,实现法治引领、维护公平正义的目的。
司法部门不能置身“网”外。在不久前举行的数字经济法治论坛上,最高人民法院向与会各国司法部门分享了中国法院推进数字法治建设、网络空间治理、信息技术司法应用、诉讼模式创新等方面的经验,旨在与各国携手创造更高水平的数字公平正义。
技术进步日新月异,为司法创新带来机遇和挑战。无论是应对内部机制改革,还是数字经济发展带来的法律问题,都需要司法部门给出公平正义的答案。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加速各领域数字化变革,司法部门在进一步提高司法效率的同时,还应加快数字化建设,努力实现更高水平的数字正义。
【来源:人民日报】
尊重市场规律,合理审慎把握司法尺度。司法政策既应充分赋予数字经济新业态成长空间,又要依法科学划定数字交易行为的法律边界。司法部门应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发布典型案例、运用司法大数据等一系列法治创新举措,稳定市场预期,助力防范风险,推动数字经济规范健康发展。
依法审理涉数字经济案件,公平妥善处理市场经济纠纷,是构建开放、公平、非歧视的数字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大数据权属案”“暗刷流量案”“网络游戏著作权案”等一批涉数字经济案件成为标志性案例,具有明确导向作用。以算法技术为例,其极大提高了社会生产效率,但随之而来的“算法黑箱”、算法歧视、违法处理数据等问题日益显现。法院通过审理此类案件,保障了用户知情权、选择权和拒绝权。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邮箱地址: